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0年度北簡字第9289號
- 原告
- 郭進源
原告因請求給付票款事件,曾聲請對被告力威國際旅行社有限公
司、房欣怡、盧禹升核發支付命令,經被告於法定期間內對支付
命令聲明異議,應以支付命令之聲請視為起訴。查本件訴訟標的
金額為新臺幣(下同)壹佰貳拾萬元,應繳裁判費壹萬貳仟捌佰
捌拾元,扣除已繳支付命令裁判費伍佰元外,尚應補繳裁判費壹
萬貳仟參佰捌拾元。茲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後五日內如數補繳,
逾期未補繳,即駁回原告之訴,特此裁定。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臺北簡易庭