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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0年度北簡字第9289號

給付票款民事裁判日期 110 年 08 月 05 日

法官蔡玉雪

原告
郭進源

原告因請求給付票款事件,曾聲請對被告力威國際旅行社有限公

司、房欣怡、盧禹升核發支付命令,經被告於法定期間內對支付

命令聲明異議,應以支付命令之聲請視為起訴。查本件訴訟標的

金額為新臺幣(下同)壹佰貳拾萬元,應繳裁判費壹萬貳仟捌佰

捌拾元,扣除已繳支付命令裁判費伍佰元外,尚應補繳裁判費壹

萬貳仟參佰捌拾元。茲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後五日內如數補繳,

逾期未補繳,即駁回原告之訴,特此裁定。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臺北簡易庭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0 年 8 月 5 日

法 官 蔡玉雪

中 華 民 國 110 年 8 月 5 日

書記官 陳黎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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