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0年度北簡字第9292號
- 原告
- 中租汽車租賃股份有限公司
- 法定代理人
- 楊子汀
- 訴訟代理人
- 吳柏毅
- 訴訟代理人
- 賴韋治
- 被告
- 一盛角鋼鐵櫃企業股份有限公司
- 兼上一人
- 法定代理人
- 黃秀鸞
- 上二人共同訴訟代理人
- 劉德壽律師
李致詠律師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給付租金等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
本件宣判期日變更為民國110年12月29日上午11時。
理由
一、按期日,如有重大事由,得變更或延展之。變更或延展期日,除別規定外,由審判長裁定之。民事訴訟法第159條定有明文。
二、查本件原定110年12月30日下午4時宣判,惟顧及原告保險金請求權之時效期間,有變更宣示判決期日之必要,爰變更宣判期日如主文所示。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159條,裁定如主文。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臺北簡易庭