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北簡易庭110年度北簡字第9293號
關鍵資訊
- 裁判案由給付承攬報酬
- 案件類型民事
- 審判法院臺北簡易庭
- 裁判日期110 年 07 月 05 日
- 當事人良榛鋼鐵有限公司、林侯仲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0年度北簡字第9293號 原 告 良榛鋼鐵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林侯仲 原告因請求給付承攬報酬事件,曾聲請對被告日商日本國土開發股份有限公司台灣分公司核發支付命令,經被告於法定期間內對支付命令聲明異議,應以支付命令之聲請視為起訴。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下同)壹拾伍萬參仟玖佰參拾元,應繳裁判費壹仟陸佰陸拾元,扣除已繳支付命令裁判費伍佰元外,尚應補繳裁判費壹仟壹佰陸拾元。茲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後五日內如數補繳,逾期未補繳,即駁回原告之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10 年 7 月 5 日臺灣臺北地方法院臺北簡易庭 法 官 蔡玉雪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0 年 7 月 5 日書記官 陳黎諭