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北簡易庭110年度北簡字第9305號
關鍵資訊
- 裁判案由給付違約金
- 案件類型民事
- 審判法院臺北簡易庭
- 裁判日期110 年 06 月 01 日
- 當事人吸引力綜合百貨股份有限公司、戴春發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0年度北簡字第9305號 原 告 吸引力綜合百貨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戴春發 訴訟代理人 孫幼倩 上列原告與被告范殷豪即凡順點心坊間請求給付違約金事件,原告曾聲請對被告核發支付命令,惟被告已於法定期間內對支付命令提出異議,應以支付命令之聲請視為起訴。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下同)311,940元,應繳第一審裁判費3,420元,扣除前繳支付命令裁判費500 元外,尚應補繳2,920元。茲依民事 訴訟法第249 條第1 項但書之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後5 日內,如數向本院補繳,逾期不補正,即駁回其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10 年 6 月 1 日臺北簡易庭 法 官 郭美杏 以上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0 年 6 月 1 日書 記 官 林玗倩