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0年度北簡字第9351號
- 原告
- 立昌實業社
- 法定代理人
- 李漢忠
- 被告
- 僑福營造股份有限公司
- 法定代理人
- 甘明豐
- 訴訟代理人
- 黃俊傑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給付承攬報酬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
本件移送臺灣新北地方法院。
理由
一、按訴訟之全部或一部,法院認為無管轄權者,依原告聲請或依職權以裁定移送於其管轄法院。又當事人得以合意定第一審管轄法院,但以關於由一定法律關係而生之訴訟為限;前項合意,應以文書證之;惟於民事訴訟法定有專屬管轄之訴訟,則不適用合意管轄之規定,此觀民事訴訟法第28條第1項、第24條、第26條規定自明。是除專屬管轄外,因雙方當事人之合意,得使本無管轄權之法院因而有管轄權,原有管轄權之法院喪失管轄權。準此,當事人以合意定第一審管轄法院者,如具備上開法定要件,當事人及法院均應受其拘束,除專屬管轄外,合意管轄得排斥其他審判籍而優先適用(最高法院103年度台抗字第917號、99年度台抗字第110號裁定意旨參照)。
二、查被告僑福營造股份有限公司固址設臺北市○○區○○○路0段000號,有公司登記基本資料查詢結果在卷可稽(隨卷外放),惟兩造就本件給付承攬報酬訴訟,依工程承攬契約書約定內容觀之,業以文書合意明定「臺灣新北地方法院」為第一審管轄法院(見110年度司促字第3608號卷第19頁),此外,復無其他專屬管轄規定之適用,參諸上開說明,本件自應由臺灣新北地方法院管轄,原告向無管轄權之本院起訴,顯係違誤,應依職權將本件移送於該管轄法院。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28條第1項,裁定如主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