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0年度北簡字第9427號
- 上訴人
- 林永興即吉利達汽車商店
上列上訴人與被上訴人和運租車股份有限公司間確認本票債權不存在事件,上訴人對於中華民國110年10月21日本院第一審判決提起第二審上訴,查本件上訴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下同) 149,240元,應徵第二審裁判費2,325元,未據上訴人繳納,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36條之1第3項、第442條第2項前段之規定,限上訴人於收受本裁定送達後5日內逕向本院如數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其上訴,特此裁定。
臺北簡易庭