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0年度北簡字第9990號
- 原告
- 虹龍鋁業股份有限公司
- 法定代理人
- 邱瑞珠
一、原告因請求給付票款事件,曾聲請對被告欣暘營造有限公司發支付命令,惟被告已於法定期間內對支付命令提出異議,應以支付命令之聲請視為起訴。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下同)5,115,050元,應繳裁判費51,688元,扣除前繳支付命令裁判費500元外,尚應補繳51,188元。茲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後5日內補繳,如逾期未補繳,即駁回原告之訴。
二、提出準備書狀1件及繕本1件。
臺北簡易庭