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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0年度北簡聲字第21號

確定訴訟費用額民事裁判日期 110 年 04 月 12 日

法官郭麗萍

聲請人
洪佳琪
相對人
萬事通金融科技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蔡杰紘

上列當事人間聲請確定訴訟費用額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

聲請人應負擔之訴訟費用額確定為新臺幣捌佰元,及自本裁定送達之翌日起,按年息百分之五計算之利息。

理由

一、按法院未於訴訟費用之裁判確定其費用額者,第一審受訴法院於該裁判有執行力後,應依聲請以裁定確定之,並應於裁定送達之翌日起,加給按法定利率計算之利息,民事訴訟法第91條第1項、第3項定有明文。

二、本件聲請人因與相對人間請求清償債務事件,經本院於民國109年12月11日以109年度北簡字第9673號判決確定,應由聲請人(即被告)負擔訴訟費用四分之一,餘由相對人(即原告被告)負擔。

三、經本院調卷審查後,聲請人應負擔相對人之訴訟費用額,依後附計算書確定如主文所示之金額。

四、依民事訴訟法第91條第1項、第3項裁定如主文。

臺北簡易庭

計 算 書

以上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如對本裁定抗告,須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庭(臺北市中正區重慶南路1段126巷1號)提出抗告狀,並附繕本。

中  華  民  國  110  年  4   月  12  日

法 官 郭麗萍

中  華  民  國  110  年  4   月  12  日

書記官 陳怡如

附表 / 起訴書(原樣呈現)
  項   目   金 額 (新臺幣)    備  註 第一審裁判費 3,200元 第一審訴訟費用由相對人預納,由聲請人負擔四分之一即800元。【計算式:3,200元×1/4=800元】 合        計 3,200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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