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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北簡易庭110年度北簡聲字第233號

關鍵資訊

  • 裁判案由
    停止執行
  • 案件類型
    民事
  • 審判法院
    臺北簡易庭
  • 裁判日期
    110 年 12 月 23 日
  • 法官
    蔡玉雪

  • 原告
    優盈科技有限公司法人胡青青
  • 被告
    鄭啟豪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0年度北簡聲字第233號 聲 請 人 優盈科技有限公司 兼 法 定 代 理 人 胡青青 相 對 人 鄭啟豪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停止執行事件,本院於民國110年12月9日所為之民事裁定,應更正如下: 主 文 原民事裁定第1頁當事人欄關於共同代理人范國華律師、郭凌豪 律師、陳冠瑋律師之記載,應予刪除。 理 由 一、按判決如有誤寫、誤算或其他類此之顯然錯誤者,法院得依聲請或依職權以裁定更正;且於裁定準用之;民事訴訟法第239條準用同法第232條第1項前段定有明文。 二、查本件民事裁定確有如主文所示之顯然錯誤,茲由本院以裁定更正之。 三、依首揭規定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10  年  12  月  23  日臺灣臺北地方法院臺北簡易庭 法 官 蔡玉雪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庭提出抗告狀,並繳納裁判費新臺幣1,000元。 中  華  民  國  110  年  12  月  23  日書記官 陳黎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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蕭奕弘律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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