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0年度北簡聲字第73號
- 聲請人
- 游呈祥
- 相對人
- 蔡淑瀅
上列當事人間停止執行事件,本院於民國110年4月23日所為之民事裁定,應更正如下:
主文
主文欄中關於「聲請人部分」記載,應更正為「聲請人所爭執之新台幣肆佰萬元及其利息部分」。
理由
一、按判決如有誤寫、誤算或其他類此之顯然錯誤者,法院得依聲請或依職權以裁定更正之,民事訴訟法第232條第1項前段定有明文;次按第232條,於裁定準用之,民事訴訟法第239條定有明文。
二、查本院前開裁定有如主文所示之顯然錯誤,應予更正。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臺北簡易庭