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北簡易庭110年度北補字第1042號
關鍵資訊
- 裁判案由損害賠償
- 案件類型民事
- 審判法院臺北簡易庭
- 裁判日期110 年 06 月 22 日
- 當事人翔陳尚品美食火鍋店即陳炳宏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0年度北補字第1042號 原 告 翔陳尚品美食火鍋店即陳炳宏 訴訟代理人 陳士綱律師 鄭皓軒律師 複代理人 連德照律師 余妮靜 上列原告與被告陽翔工程行即翁澄陽間請求損害賠償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下同)458,000元,應繳第一審裁判費4,960元,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原告應於收受本裁定送達5日內補繳上開裁判費 ,逾期不補正,即駁回其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10 年 6 月 22 日臺北簡易庭 法 官 郭麗萍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件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0 年 6 月 22 日書記官 陳怡如