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0年度北補字第1042號
- 原告
- 翔陳尚品美食火鍋店即陳炳宏
- 訴訟代理人
- 陳士綱律師
- 訴訟代理人
- 鄭皓軒律師
- 複代理人
- 連德照律師
余妮靜
上列原告與被告陽翔工程行即翁澄陽間請求損害賠償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下同)458,000元,應繳第一審裁判費4,960元,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原告應於收受本裁定送達5日內補繳上開裁判費,逾期不補正,即駁回其訴,特此裁定。
臺北簡易庭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110年度北補字第1042號
余妮靜
上列原告與被告陽翔工程行即翁澄陽間請求損害賠償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下同)458,000元,應繳第一審裁判費4,960元,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原告應於收受本裁定送達5日內補繳上開裁判費,逾期不補正,即駁回其訴,特此裁定。
臺北簡易庭
用完 AI 分析後回來繼續 — 法律人 LawPlayer 有判決書全文與相關法規連結,AI 摘要無法取代原文閱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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