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0年度北補字第1080號
- 原告
- 超越智能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 法定代理人
- 林勇達
- 訴訟代理人
- 高樗寧律師
鄭雅仁律師
上列原告與被告品浩設計工程有限公司間給付工程款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下同)10萬5325元,應繳第一審裁判費1110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7日內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其訴,特此裁定。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110年度北補字第1080號
鄭雅仁律師
上列原告與被告品浩設計工程有限公司間給付工程款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下同)10萬5325元,應繳第一審裁判費1110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7日內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其訴,特此裁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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