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0年度北補字第1138號
- 原告
- 大帝貿易有限公司
- 法定代理人
- 蔡彥伯
- 被告
- 格上汽車租賃股份有限公司
- 法定代理人
- 許國興
上列原告與被告格上汽車租賃股份有限公司間請求確認本票債權不存在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查本件訴訟標的價額核定為新臺幣(下同)1,198,800元,應繳第一審裁判費12,880元,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原告應於收受本裁定送達5日內補繳上開裁判費,逾期不補正,即駁回其訴,特此裁定。
臺北簡易庭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110年度北補字第1138號
上列原告與被告格上汽車租賃股份有限公司間請求確認本票債權不存在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查本件訴訟標的價額核定為新臺幣(下同)1,198,800元,應繳第一審裁判費12,880元,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原告應於收受本裁定送達5日內補繳上開裁判費,逾期不補正,即駁回其訴,特此裁定。
臺北簡易庭
用完 AI 分析後回來繼續 — 法律人 LawPlayer 有判決書全文與相關法規連結,AI 摘要無法取代原文閱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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