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北簡易庭110年度北補字第1151號
關鍵資訊
- 裁判案由給付票款
- 案件類型民事
- 審判法院臺北簡易庭
- 裁判日期110 年 07 月 20 日
- 當事人明成國際企業有限公司、黃炳遠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0年度北補字第1151號 原 告 明成國際企業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黃炳遠 訴訟代理人 林耀泉律師 上列原告與被告金河媒體科技股份有限公司間請求給付票款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核定為新臺幣參佰柒拾伍萬玖仟肆佰參拾伍元,應繳第一審裁判費新臺幣參萬捌仟貳佰貳拾肆元。依民事訴訟 法第二百四十九條第一項但書 之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五日內向本院補繳上開裁判費,逾期不補正,即駁回其訴。 中 華 民 國 110 年 7 月 20 日臺灣臺北地方法院臺北簡易庭法 官 李宜娟 以上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0 年 7 月 20 日書記官 官逸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