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北簡易庭110年度北補字第1155號
關鍵資訊
- 裁判案由確認支票債權不存在
- 案件類型民事
- 審判法院臺北簡易庭
- 裁判日期110 年 07 月 16 日
- 當事人翌通科技股份有限公司、許佳琪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0年度北補字第1155號 原 告 翌通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許佳琪 訴訟代理人 姜智揚律師 上列原告與被告何姿慧間請求確認支票債權不存在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下同)4,000,000元,應繳第一審裁判費40,600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 項但書之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後5 日內,如數向本院補繳,逾期不補正,即駁回其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10 年 7 月 16 日臺北簡易庭 法 官 郭美杏 以上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0 年 7 月 16 日書 記 官 林玗倩