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北簡易庭110年度北補字第1165號
關鍵資訊
- 裁判案由返還牌照
- 案件類型民事
- 審判法院臺北簡易庭
- 裁判日期110 年 07 月 20 日
- 當事人臆光交通有限公司、許朝閔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0年度北補字第1165號 原 告 臆光交通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許朝閔 上列原告與被告黃育騰間請求返還牌照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核定為新臺幣肆萬元,應繳第一審裁判費新臺幣壹仟元。依民事訴訟法第二百四十九條第一項但書之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五日內向本院補繳上開裁判費,逾期不補正,即駁回其訴。 中 華 民 國 110 年 7 月 20 日臺灣臺北地方法院臺北簡易庭法 官 李宜娟 以上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0 年 7 月 20 日書記官 官逸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