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北簡易庭110年度北補字第1205號
關鍵資訊
- 裁判案由確認本票債權不存在
- 案件類型民事
- 審判法院臺北簡易庭
- 裁判日期110 年 08 月 11 日
- 當事人長芯企業社、郭慶忠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0年度北補字第1205號 原 告 長芯企業社 法定代理人 郭慶忠 上列原告與被告將進補股份有限公司間請求確認本票債權不存在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下同)200,000元,應繳第一審裁判費2,100元,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5日內向本 院補繳上開裁判費,逾期不繳納,即駁回其訴。 中 華 民 國 110 年 8 月 11 日臺灣臺北地方法院臺北簡易庭 法 官 詹駿鴻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0 年 8 月 11 日書記官 翁挺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