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北簡易庭110年度北補字第1213號
關鍵資訊
- 裁判案由給付工程款
- 案件類型民事
- 審判法院臺北簡易庭
- 裁判日期110 年 08 月 04 日
- 當事人幸空間設計有限公司、王永鋒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0年度北補字第1213號 原 告 幸空間設計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王永鋒 訴訟代理人 黃致豪律師 林陟爾律師 上列原告與被告桔聚創藝有限公司間請求給付工程款事件,原告起訴未繳納裁判費,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下同)237,784元,應徵收第一審裁判費2,540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 第1項但書之規定,限原告於本裁定送達後5日內,如數向本院繳納,倘逾期未繳,即駁回原告之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10 年 8 月 4 日臺北簡易庭 法 官 葉藍鸚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0 年 8 月 4 日書記官 林錫欽