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北簡易庭110年度北補字第1215號
關鍵資訊
- 裁判案由給付運費
- 案件類型民事
- 審判法院臺北簡易庭
- 裁判日期110 年 08 月 04 日
- 當事人台灣宅配通股份有限公司、邱純枝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0年度北補字第1215號 原 告 台灣宅配通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邱純枝 訴訟代理人 洪紹棟 上列原告與被告高郁婷間請求給付運費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下同)20,330元,應繳第一審裁判費1,000元,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 ,原告應於收受本裁定送達5日內補繳上開裁判費,逾期不補正 ,即駁回其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10 年 8 月 4 日臺北簡易庭 法 官 郭麗萍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件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0 年 8 月 4 日書記官 陳怡如