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北簡易庭110年度北補字第1325號
關鍵資訊
- 裁判案由損害賠償
- 案件類型民事
- 審判法院臺北簡易庭
- 裁判日期110 年 08 月 25 日
- 當事人林瑞玲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0年度北補字第1325號 原 告 林瑞玲 訴訟代理人 陳士綱律師 鄭皓軒律師 複 代理人 李臻雅律師 上列原告與被告馬斯特國際有限公司間請求損害賠償事件,原告起訴未繳納裁判費,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下同)414,342元,應徵收第一審裁判費4,520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 第1項但書之規定,限原告於本裁定送達後5日內,如數向本院繳納,倘逾期未繳,即駁回原告之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10 年 8 月 25 日臺北簡易庭 法 官 葉藍鸚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0 年 8 月 25 日書記官 林錫欽