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北簡易庭110年度北補字第1364號
關鍵資訊
- 裁判案由侵權行為損害賠償
- 案件類型民事
- 審判法院臺北簡易庭
- 裁判日期110 年 09 月 01 日
- 當事人指南汽車客運股份有限公司、呂奇峯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0年度北補字第1364號 原 告 指南汽車客運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呂奇峯 上列原告與被告蔡宗垚間請求侵權行為損害賠償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下同)11,448元,應繳第一審裁判費1,000元,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 書之規定,原告應於收受本裁定送達5日內補繳上開裁判費,逾 期不補正,即駁回其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10 年 9 月 1 日臺北簡易庭 法 官 郭麗萍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件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0 年 9 月 1 日書記官 陳怡如