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律人 LawPlayer logo
2 分鐘讀完 全文 622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0年度北補字第1388號

回復原狀民事裁判日期 111 年 01 月 21 日

法官文衍正

原告
許淑鈴
被告
國興租賃股份有限公司(原名稱:中保租賃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林斐章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回復原狀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查本件因原告逾一個多月始終不陳報訴請回復原狀之物品明細與價額,致訴訟標的價額無法核定,依民事訴訟法第七十七條之十二規定,應認定為新臺幣壹佰陸拾伍萬元,應徵第一審裁判費新臺幣壹萬柒仟參佰參拾伍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二百四十九條第一項但書之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五日內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其訴,特此裁定。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臺北簡易庭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如不服本裁定關於核定訴訟標的價額部分,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元;其餘關於命補繳裁判費部分,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1 年 1 月 21 日

法 官 文衍正

中 華 民 國 111 年 1 月 21 日

書記官 高秋芬

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本頁全文逐字來自司法院公開資料,可開新分頁核對官方原文。

用完 AI 分析後回來繼續 — 法律人 LawPlayer 有判決書全文與相關法規連結,AI 摘要無法取代原文閱讀

AI 延伸分析
AI 幫你讀判決

帶「臺北簡易庭110年度北補字第1…」去 AI 深度解析——快速問一鍵直送,或帶完整內容讓回答更精準

⚡ 快速問(一鍵直送)
📋 帶完整內容(複製後貼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