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北簡易庭110年度北補字第1508號
關鍵資訊
- 裁判案由給付服務費
- 案件類型民事
- 審判法院臺北簡易庭
- 裁判日期110 年 10 月 04 日
- 當事人華辰保全股份有限公司、張姿玲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0年度北補字第1508號 原 告 華辰保全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張姿玲 訴訟代理人 李有慶 上列原告與被告留乃堂食品有限公司間請求給付服務費事件,原告起訴未繳納裁判費。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下同)49,583元,應徵第一審裁判費1,000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後5日內向本院補繳上開裁判費,逾期不繳,即駁回原告之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10 年 10 月 4 日臺北簡易庭 法 官 羅富美 以上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關於核定訴訟標的金額部分,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100006臺北市○○○路○段000巷0號)提出抗告狀,並繳 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元;其餘關於命補繳裁判費部分,不得抗 告。 中 華 民 國 110 年 10 月 4 日書記官 陳鳳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