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北簡易庭110年度北補字第1545號
關鍵資訊
- 裁判案由給付管理費等
- 案件類型民事
- 審判法院臺北簡易庭
- 裁判日期110 年 09 月 27 日
- 當事人聯亞大樓管理委員會、彭淑玲、通順興業股份有限公司、王建哲、丕揚股份有限公司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0年度北補字第1545號 原 告 聯亞大樓管理委員會 法定代理人 彭淑玲 訴訟代理人 陳宜新律師 複 代理 人 黃文玲 被 告 通順興業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王建哲 被 告 丕揚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王建哲 上列被告共同 訴訟代理人 吳國基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給付管理費等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查本件訴訟標的價額核定為新臺幣玖佰零伍萬零貳佰參拾伍元(計算方式如附表),應徵第一審裁判費新臺幣玖萬零陸佰玖拾肆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二百四十九條第一項但書之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五日內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其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10 年 9 月 27 日臺灣臺北地方法院臺北簡易庭 法 官 文衍正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關於核定訴訟標的價額部分,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元;其餘關於命補 繳裁判費部分,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0 年 9 月 27 日書記官 高秋芬 附表: 一、聲明第一項:涉及無權占有三個停車位,價額核定為新臺幣八百一十萬元(參附件:本件標的附近一個停車位價額以二百七十萬元計算)。 二、聲明第二項:訴訟標的金額新臺幣九十一萬五千二百元。 三、聲明第三項:訴訟標的金額新臺幣三萬五千零三十五元。 四、以上訴訟標的價額合計新臺幣九百零五萬零二百三十五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