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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0年度北補字第1545號

給付管理費等民事裁判日期 110 年 09 月 27 日

法官文衍正

原告
聯亞大樓管理委員會
法定代理人
彭淑玲
訴訟代理人
陳宜新律師
複代理人
黃文玲
被告
通順興業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王建哲
被告
丕揚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王建哲
上列被告共同
訴訟代理人 吳國基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給付管理費等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查本件訴訟標的價額核定為新臺幣玖佰零伍萬零貳佰參拾伍元(計算方式如附表),應徵第一審裁判費新臺幣玖萬零陸佰玖拾肆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二百四十九條第一項但書之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五日內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其訴,特此裁定。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臺北簡易庭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如不服本裁定關於核定訴訟標的價額部分,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元;其餘關於命補繳裁判費部分,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0 年 9 月 27 日

法 官 文衍正

中 華 民 國 110 年 9 月 27 日

書記官 高秋芬

附表 / 起訴書(原樣呈現)
附表:
一、聲明第一項:涉及無權占有三個停車位,價額核定為新臺幣
    八百一十萬元(參附件:本件標的附近一個停車位價額以二
    百七十萬元計算)。
二、聲明第二項:訴訟標的金額新臺幣九十一萬五千二百元。
三、聲明第三項:訴訟標的金額新臺幣三萬五千零三十五元。
四、以上訴訟標的價額合計新臺幣九百零五萬零二百三十五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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