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北簡易庭110年度北補字第1657號
關鍵資訊
- 裁判案由給付租金等
- 案件類型民事
- 審判法院臺北簡易庭
- 裁判日期110 年 10 月 07 日
- 當事人遠銀國際租賃股份有限公司、王健誠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0年度北補字第1657號 原 告 遠銀國際租賃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王健誠 上列原告因與被告幸運草國際貿易股份有限公司、許瓊方及周彥錡間請求給付租金等事件,原告起訴未繳納裁判費。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下同)387萬5,400元,應徵第一審裁判費3 萬9,412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限原告 於收受本裁定送達後5日內向本院(臺北市○○區○○路000號)補繳 上開裁判費,逾期不繳,即駁回原告之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10 年 10 月 7 日臺北簡易庭 法 官 陳家淳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0 年 10 月 7 日書記官 蘇炫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