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北簡易庭110年度北補字第1683號
關鍵資訊
- 裁判案由返還費用
- 案件類型民事
- 審判法院臺北簡易庭
- 裁判日期110 年 10 月 07 日
- 當事人沅好生技股份有限公司、李汝易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0年度北補字第1683號 原 告 沅好生技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李汝易 訴訟代理人 王仲軒律師 複 代理人 陳毓婷律師 上列原告與被告陳柔安間返還費用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下同)4萬元,應繳第一審 裁判費1000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7日內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其訴,特此 裁定。 中 華 民 國 110 年 10 月 7 日臺北簡易庭 法 官 趙子榮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0 年 10 月 7 日書記官 陳怡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