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北簡易庭110年度北補字第1698號
關鍵資訊
- 裁判案由給付委任報酬
- 案件類型民事
- 審判法院臺北簡易庭
- 裁判日期110 年 10 月 06 日
- 當事人奧創娛樂股份有限公司、潘美靜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0年度北補字第1698號 原 告 奧創娛樂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潘美靜 訴訟代理人 李岳洋律師 洪維駿律師 被 告 鼎旺冷鏈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蘇逸群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給付委任報酬事件,原告起訴未繳納裁判費。經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核定為新臺幣(下同)252,050元,應 徵第一審裁判費2,760元。爰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規 定,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後5日內,向本院如數補繳,逾期 未繳者,即駁回原告之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10 年 10 月 6 日臺北簡易庭 法 官 詹慶堂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關於核定訴訟標的金額部分,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元;其餘關於 命補繳裁判費部分,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0 年 10 月 6 日書記官 馬正道