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北簡易庭110年度北補字第1716號
關鍵資訊
- 裁判案由給付回饋點數
- 案件類型民事
- 審判法院臺北簡易庭
- 裁判日期110 年 10 月 08 日
- 當事人張宇翔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0年度北補字第1716號 原 告 張宇翔 上列原告與被告台灣樂天市場股份有限公司間請求給付回饋點數事件,原告起訴未繳納裁判費,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下同)15,000元,應徵收第一審裁判費1,000元,茲依民事訴訟 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限原告於本裁定送達後5日內,如 數向本院繳納,倘逾期未繳,即駁回原告之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10 年 10 月 8 日臺北簡易庭 法 官 葉藍鸚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0 年 10 月 8 日書記官 林錫欽