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0年度北補字第1749號
- 原告
- 佳員水產有限公司
- 法定代理人
- 賴映儒
上列原告與被告塞席爾商珊珊國際餐飲有限公司間請求給付貨款事件,原告起訴未繳納裁判費,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下同)59,665元,應徵收第一審裁判費1,000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限原告於本裁定送達後5日內,如數向本院繳納,倘逾期未繳,即駁回原告之訴,特此裁定。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110年度北補字第1749號
上列原告與被告塞席爾商珊珊國際餐飲有限公司間請求給付貨款事件,原告起訴未繳納裁判費,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下同)59,665元,應徵收第一審裁判費1,000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限原告於本裁定送達後5日內,如數向本院繳納,倘逾期未繳,即駁回原告之訴,特此裁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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