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北簡易庭110年度北補字第1764號
關鍵資訊
- 裁判案由給付承攬報酬
- 案件類型民事
- 審判法院臺北簡易庭
- 裁判日期111 年 01 月 10 日
- 當事人鄭書帆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0年度北補字第1764號 原 告 鄭書帆 上列原告因與被告清潔人—優客工作室間請求給付承攬報酬事件,原告起訴未繳納裁判費。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下同)960元,應徵第一審裁判費1,000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 第1項但書之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後5日內向本院(臺北市○○區○○路000號)補繳上開裁判費,逾期不繳,即駁回原告 之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11 年 1 月 10 日臺北簡易庭 法 官 陳家淳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1 年 1 月 10 日書記官 蘇炫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