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北簡易庭110年度北補字第1775號
關鍵資訊
- 裁判案由確認本票債權不存在
- 案件類型民事
- 審判法院臺北簡易庭
- 裁判日期110 年 11 月 05 日
- 當事人劉家瑋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0年度北補字第1775號 原 告 劉家瑋 上列原告因與被告星點子國際股份有限公司間確認本票債權不存在事件,原告起訴未繳納裁判費。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下同)48萬元,應徵第一審裁判費5,180元,茲依民事訴訟法 第249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後5日內向 本院(臺北市○○區○○路000號)補繳上開裁判費,逾期不繳,即 駁回原告之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10 年 11 月 5 日臺北簡易庭 法 官 陳家淳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0 年 11 月 5 日書記官 蘇炫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