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北簡易庭110年度北補字第1803號
關鍵資訊
- 裁判案由確認本票債權金額
- 案件類型民事
- 審判法院臺北簡易庭
- 裁判日期110 年 10 月 28 日
- 當事人上一國際光電股份有限公司、施梅櫻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0年度北補字第1803號 原 告 上一國際光電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施梅櫻 訴訟代理人 黃培根 陳啓彰 上列原告與被告李雲飛間請求確認本票債權金額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下同)629,000元(計算式:1,500,000元-871,000元=629,000元),應繳第一審裁判費6,830元,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限 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5日內向本院補繳上開裁判費,逾期不繳 納,即駁回其訴。 中 華 民 國 110 年 10 月 28 日臺灣臺北地方法院臺北簡易庭 法 官 詹駿鴻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0 年 10 月 28 日書記官 翁挺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