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律人 LawPlayer logo
2 分鐘讀完 全文 647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0年度北補字第1879號

給付租金民事裁判日期 110 年 11 月 01 日

法官徐千惠

原告
震旦開發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廖慶章
原告
互盛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廖慶章
共同訴訟代理人
陳美鳳

上列原告與被告遊購科技股份有限公司(原名:黑馬數位科技股份有限公司)等間請求給付租金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下同)57,902元,應繳第一審裁判費1,000元,爰依民事訴訟法法第436條之23準用同法第436條第2項準用同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後3日內補繳上開裁判費,如逾期不補正,即駁回其訴,特此裁定。

臺北簡易庭法 官 徐千惠

以上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如不服本裁定關於核定訴訟標的價額部分,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及表明抗告理由(須附繕本),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元;其餘關於命補繳裁判費部分,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0 年 11 月 1 日

中 華 民 國 110 年 11 月 1 日

書記官 李易融

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本頁全文逐字來自司法院公開資料,可開新分頁核對官方原文。

用完 AI 分析後回來繼續 — 法律人 LawPlayer 有判決書全文與相關法規連結,AI 摘要無法取代原文閱讀

AI 延伸分析
AI 幫你讀判決

帶「臺北簡易庭110年度北補字第1…」去 AI 深度解析——快速問一鍵直送,或帶完整內容讓回答更精準

⚡ 快速問(一鍵直送)
📋 帶完整內容(複製後貼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