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北簡易庭110年度北補字第1879號
關鍵資訊
- 裁判案由給付租金
- 案件類型民事
- 審判法院臺北簡易庭
- 裁判日期110 年 11 月 01 日
- 當事人震旦開發股份有限公司、廖慶章、互盛股份有限公司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0年度北補字第1879號 原 告 震旦開發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廖慶章 原 告 互盛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廖慶章 共 同 訴訟代理人 陳美鳳 上列原告與被告遊購科技股份有限公司(原名:黑馬數位科技股份有限公司)等間請求給付租金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 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下同)57,902元,應繳第一審裁判費1,000元,爰依民事訴訟法法第436條之23準用同法第436條 第2項準用同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 後3日內補繳上開裁判費,如逾期不補正,即駁回其訴,特此裁 定。 中 華 民 國 110 年 11 月 1 日臺北簡易庭法 官 徐千惠 以上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關於核定訴訟標的價額部分,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及表明抗告理由(須附繕本),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元;其餘關於命補繳裁判費部分,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0 年 11 月 1 日書記官 李易融