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0年度北補字第1913號
- 原告
- 弘璟商務中心有限公司
- 法定代理人
- 甘信宏
- 訴訟代理人
- 郭文彥
上列原告與被告承瀜有限公司間請求給付租金事件,原告起訴未繳納裁判費,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下同)50,000元,應徵收第一審裁判費1,000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限原告於本裁定送達後5日內,如數向本院繳納,倘逾期未繳,即駁回原告之訴,特此裁定。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110年度北補字第1913號
上列原告與被告承瀜有限公司間請求給付租金事件,原告起訴未繳納裁判費,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下同)50,000元,應徵收第一審裁判費1,000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限原告於本裁定送達後5日內,如數向本院繳納,倘逾期未繳,即駁回原告之訴,特此裁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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