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北簡易庭110年度北補字第1913號
關鍵資訊
- 裁判案由給付租金
- 案件類型民事
- 審判法院臺北簡易庭
- 裁判日期110 年 11 月 08 日
- 當事人弘璟商務中心有限公司、甘信宏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0年度北補字第1913號 原 告 弘璟商務中心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甘信宏 訴訟代理人 郭文彥 上列原告與被告承瀜有限公司間請求給付租金事件,原告起訴未繳納裁判費,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下同)50,000元,應徵收第一審裁判費1,000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 書之規定,限原告於本裁定送達後5日內,如數向本院繳納,倘 逾期未繳,即駁回原告之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10 年 11 月 8 日臺北簡易庭 法 官 葉藍鸚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0 年 11 月 8 日書記官 林錫欽