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北簡易庭110年度北補字第1930號
關鍵資訊
- 裁判案由給付報酬
- 案件類型民事
- 審判法院臺北簡易庭
- 裁判日期110 年 11 月 08 日
- 當事人烽雅空間美學有限公司、廖埜鈞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0年度北補字第1930號 原 告 烽雅空間美學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廖埜鈞 訴訟代理人 李詩皓律師 上列原告與被告昕漾企業有限公司間請求給付報酬事件,原告起訴未繳納裁判費,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下同)376,262元,應徵收第一審裁判費4,080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限原告於本裁定送達後5日內,如數向本院繳納 ,倘逾期未繳,即駁回原告之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10 年 11 月 8 日臺北簡易庭 法 官 葉藍鸚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0 年 11 月 8 日書記官 林錫欽