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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北簡易庭110年度北補字第2017號

關鍵資訊

  • 裁判案由
    債務不履行損害賠償
  • 案件類型
    民事
  • 審判法院
    臺北簡易庭
  • 裁判日期
    110 年 11 月 11 日
  • 法官
    葉藍鸚

  • 當事人
    巨鑫光電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0年度北補字第2017號 原 告 巨鑫光電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孫惠萍 訴訟代理人 湯其瑋律師 上列原告與被告林漢增、李奇膳間請求債務不履行損害賠償事件,原告起訴未繳納裁判費,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下同)454,872元,應徵收第一審裁判費4,960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限原告於本裁定送達後5日內,如數向 本院繳納,倘逾期未繳,即駁回原告之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10 年 11 月 11 日臺北簡易庭 法 官 葉藍鸚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0 年 11 月 11 日書記官 林錫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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蕭奕弘律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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