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北簡易庭110年度北補字第2017號
關鍵資訊
- 裁判案由債務不履行損害賠償
- 案件類型民事
- 審判法院臺北簡易庭
- 裁判日期110 年 11 月 11 日
- 當事人巨鑫光電科技股份有限公司、孫惠萍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0年度北補字第2017號 原 告 巨鑫光電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孫惠萍 訴訟代理人 湯其瑋律師 上列原告與被告林漢增、李奇膳間請求債務不履行損害賠償事件,原告起訴未繳納裁判費,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下同)454,872元,應徵收第一審裁判費4,960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限原告於本裁定送達後5日內,如數向 本院繳納,倘逾期未繳,即駁回原告之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10 年 11 月 11 日臺北簡易庭 法 官 葉藍鸚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0 年 11 月 11 日書記官 林錫欽