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北簡易庭110年度北補字第2025號
關鍵資訊
- 裁判案由債務人異議之訴
- 案件類型民事
- 審判法院臺北簡易庭
- 裁判日期110 年 11 月 11 日
- 當事人優盈科技有限公司、胡青青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0年度北補字第2025號 原 告 優盈科技有限公司 兼法定代理人 胡青青 共 同 訴訟 代理 人 范國華律師 郭凌豪律師 陳冠瑋律師 上列原告與被告鄭啟豪間請求債務人異議之訴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下同)1,360,000元,應繳第一審裁判費14,464元,爰依民事訴訟法第436條第2 項準用同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後3 日內向本庭補繳上開裁判費,如逾期不補正,即駁回其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10 年 11 月 11 日臺北簡易庭 法 官 徐千惠 如不服本裁定關於核定訴訟標的價額部分,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及表明抗告理由(須附繕本),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元;本裁定關於命補繳裁判費部分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0 年 11 月 11 日書記官 李易融