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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0年度北補字第2051號

返還租賃物等民事裁判日期 110 年 11 月 12 日

法官李宜娟

原告
震旦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袁蕙華
訴訟代理人
黃彰玲
複代理人
朱世銘

上列原告與被告平洋企業有限公司、劉玉琴間請求返還租賃物等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核定為新臺幣捌萬柒仟參佰元,應繳第一審裁判費新臺幣壹仟元。依民事訴訟法第二百四十九條第一項但書之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五日內向本院補繳上開裁判費,逾期不補正,即駁回其訴。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臺北簡易庭

以上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如不服本裁定關於核定訴訟標的金額部分,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元;其餘關於命補繳裁判費部分,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0 年 11 月 12 日

法 官 李宜娟

中 華 民 國 110 年 11 月 12 日

書記官 官逸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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