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北簡易庭110年度北補字第2052號
關鍵資訊
- 裁判案由給付工程款
- 案件類型民事
- 審判法院臺北簡易庭
- 裁判日期110 年 11 月 16 日
- 法官郭美杏
- 原告品穩工程企業社即林清連法人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0年度北補字第2052號 原 告 品穩工程企業社即林清連 上列原告與被告昱泰營造有限公司間給付工程款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下同)481,281元,應繳第一審裁判費5,290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 項但書之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後5 日內,如數向本院補繳,逾期不補正,即駁回其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10 年 11 月 16 日臺北簡易庭 法 官 郭美杏 以上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件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0 年 11 月 16 日書 記 官 林玗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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