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0年度北補字第2154號
- 原告
- 永霖交通有限公司
- 法定代理人
- 梁永盛
上列原告永霖交通有限公司因與被告李睿清間請求返還牌照事件,原告起訴未繳納裁判費。查原告主張依終止契約之法律關係,被告應返還車牌號碼000-0000號之營業小客車(下稱系爭車輛)之車牌及行照等語,並聲明:被告應將系爭車輛之車牌2面及行照1枚返還原告。而原告所提之本件訴訟,性質上與人格權、身分關係範圍之非財產權無關,核屬財產權訴訟(最高法院98年度台抗字第319號裁定參照);又原告因勝訴可獲得之客觀利益包括得繼續以系爭車輛營業獲取收益,及免於被告因繼續使用前揭車牌、行照,致原告須負擔系爭車輛交通違規罰款等義務,惟因其訴訟標的之價額不能核定,依民事訴訟法第77條之12規定,本件核定訴訟標的價額為新臺幣(下同)165萬元,應徵第一審裁判費17,335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後5日內向本院(臺北市○○區○○路000號)補繳上開裁判費,逾期未繳,即駁回原告之訴,特此裁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