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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北簡易庭110年度北補字第2155號

關鍵資訊

  • 裁判案由
    確認本票債權不存在
  • 案件類型
    民事
  • 審判法院
    臺北簡易庭
  • 裁判日期
    110 年 12 月 02 日
  • 法官
    李宜娟
  • 法定代理人
    李森田

  • 原告
    華冠通訊股份有限公司法人與被告InterDigital Technology Corporation、IPR起訴未據繳納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0年度北補字第2155號 原 告 華冠通訊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李森田 訴訟代理人 張源傑 廖志剛 列原告與被告InterDigital Technology Corporation、IPRLicensing Inc.間確認本票債權不存在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壹仟壹佰陸拾伍萬伍仟捌佰柒拾捌元(計算式如附表),應繳第一審裁判費新臺幣壹拾壹萬肆仟陸佰零捌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5日內向本院如數補繳,逾期不補正, 即駁回其訴。 中 華 民 國 110 年 12 月 2 日臺灣臺北地方法院臺北簡易庭 法 官 李宜娟 以上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關於核定訴訟標的金額部分,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元;其餘關於 命補繳裁判費部分,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0 年 12 月 2 日 書記官 官逸嫻 附表: 415,539.31美金元110年11月22日起訴日美金現金賣出匯率為28.05元=11,655,878元(元以下四捨五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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蕭奕弘律師
判決實戰
蕭奕弘律師 · 13.9 小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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