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0年度北補字第2155號
- 原告
- 華冠通訊股份有限公司
- 法定代理人
- 李森田
- 訴訟代理人
- 張源傑
廖志剛
列原告與被告InterDigital Technology Corporation、IPR
Licensing Inc.間確認本票債權不存在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
裁判費。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壹仟壹佰陸拾伍萬伍仟捌
佰柒拾捌元(計算式如附表),應繳第一審裁判費新臺幣壹拾壹
萬肆仟陸佰零捌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
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5日內向本院如數補繳,逾期不補正,
即駁回其訴。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臺北簡易庭
附表 / 起訴書(原樣呈現)
附表: 415,539.31美金元110年11月22日起訴日美金現金賣出匯率為28. 05元=11,655,878元(元以下四捨五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