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北簡易庭110年度北補字第2155號
關鍵資訊
- 裁判案由確認本票債權不存在
- 案件類型民事
- 審判法院臺北簡易庭
- 裁判日期110 年 12 月 02 日
- 法官李宜娟
- 法定代理人李森田
- 原告華冠通訊股份有限公司法人、與被告InterDigital Technology Corporation、IPR、起訴未據繳納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0年度北補字第2155號 原 告 華冠通訊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李森田 訴訟代理人 張源傑 廖志剛 列原告與被告InterDigital Technology Corporation、IPRLicensing Inc.間確認本票債權不存在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壹仟壹佰陸拾伍萬伍仟捌佰柒拾捌元(計算式如附表),應繳第一審裁判費新臺幣壹拾壹萬肆仟陸佰零捌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5日內向本院如數補繳,逾期不補正, 即駁回其訴。 中 華 民 國 110 年 12 月 2 日臺灣臺北地方法院臺北簡易庭 法 官 李宜娟 以上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關於核定訴訟標的金額部分,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元;其餘關於 命補繳裁判費部分,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0 年 12 月 2 日 書記官 官逸嫻 附表: 415,539.31美金元110年11月22日起訴日美金現金賣出匯率為28.05元=11,655,878元(元以下四捨五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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