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律人 LawPlayer logo
2 分鐘讀完 全文 740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0年度北補字第2155號

確認本票債權不存在民事裁判日期 110 年 12 月 02 日

法官李宜娟

原告
華冠通訊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李森田
訴訟代理人
張源傑

廖志剛

列原告與被告InterDigital Technology Corporation、IPR

Licensing Inc.間確認本票債權不存在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

裁判費。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壹仟壹佰陸拾伍萬伍仟捌

佰柒拾捌元(計算式如附表),應繳第一審裁判費新臺幣壹拾壹

萬肆仟陸佰零捌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

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5日內向本院如數補繳,逾期不補正,

即駁回其訴。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臺北簡易庭

以上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如不服本裁定關於核定訴訟標的金額部分,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元;其餘關於命補繳裁判費部分,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0 年 12 月 2 日

法 官 李宜娟

中 華 民 國 110 年 12 月 2 日

書記官 官逸嫻

附表 / 起訴書(原樣呈現)
附表:
415,539.31美金元110年11月22日起訴日美金現金賣出匯率為28.
05元=11,655,878元(元以下四捨五入)
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本頁全文逐字來自司法院公開資料,可開新分頁核對官方原文。

用完 AI 分析後回來繼續 — 法律人 LawPlayer 有判決書全文與相關法規連結,AI 摘要無法取代原文閱讀

AI 延伸分析
AI 幫你讀判決

帶「臺北簡易庭110年度北補字第2…」去 AI 深度解析——快速問一鍵直送,或帶完整內容讓回答更精準

⚡ 快速問(一鍵直送)
📋 帶完整內容(複製後貼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