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北簡易庭110年度北補字第2164號
關鍵資訊
- 裁判案由侵權行為損害賠償
- 案件類型民事
- 審判法院臺北簡易庭
- 裁判日期110 年 11 月 25 日
- 當事人南山產物保險股份有限公司、王英君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0年度北補字第2164號 原 告 南山產物保險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王英君 訴訟代理人 張哲瑀 上列原告與被告古明忠、西松交通有限公司間請求侵權行為損害賠償事件,原告起訴未繳納裁判費,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下同)24,197元,應徵收第一審裁判費1,000元,茲依民事 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限原告於本裁定送達後5日內 ,如數向本院繳納,倘逾期未繳,即駁回原告之訴,特此裁定。中 華 民 國 110 年 11 月 25 日臺北簡易庭 法 官 葉藍鸚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0 年 11 月 25 日書記官 林錫欽