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北簡易庭110年度北補字第2172號
關鍵資訊
- 裁判案由確認保單價值準備金存在
- 案件類型民事
- 審判法院臺北簡易庭
- 裁判日期110 年 12 月 24 日
- 當事人鴻漢資產管理顧問有限公司、趙守文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0年度北補字第2172號 原 告 鴻漢資產管理顧問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趙守文 上列原告與被告間請求確認保單價值準備金存在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依執行卷內被告異議暨陳報狀為新臺幣(下同)260,378元,應繳第一審裁判費2,870元,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5日內向本院補繳上開裁判費,逾期不繳納,即駁回其訴。 中 華 民 國 110 年 12 月 24 日臺灣臺北地方法院臺北簡易庭 法 官 詹駿鴻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0 年 12 月 24 日書記官 翁挺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