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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北簡易庭110年度北補字第2288號

關鍵資訊

  • 裁判案由
    侵權行為損害賠償
  • 案件類型
    民事
  • 審判法院
    臺北簡易庭
  • 裁判日期
    111 年 01 月 10 日
  • 法官
    陳家淳

  • 當事人
    威摩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0年度北補字第2288號 原 告 威摩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吳東明 上列原告因與被告李雅文、李和諺間請求侵權行為損害賠償事件,原告起訴未繳納裁判費。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下同)3萬7,800元,應徵第一審裁判費1,000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後5日內向本院(臺北市○○區○○路000號)補繳上開裁判費,逾期不繳,即駁回 原告之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11 年 1 月 10 日臺北簡易庭 法 官 陳家淳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1 年 1 月 10 日書記官 蘇炫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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蕭奕弘律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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