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0年度北補字第234號
- 原告
- 微光空間有限公司
- 法定代理人
- 盧士傑
- 訴訟代理人
- 丁遵富
- 被告
- 秀卡司國際事業有限公司
- 法定代理人
- 游鄒桂美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給付租金等事件,原告起訴未繳納裁判費。經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核定為新臺幣(下同)58,993元,應徵第一審裁判費1,000元。爰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後5日內,向本院如數補繳,逾期未繳者,即駁回原告之訴,特此裁定。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110年度北補字第234號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給付租金等事件,原告起訴未繳納裁判費。經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核定為新臺幣(下同)58,993元,應徵第一審裁判費1,000元。爰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後5日內,向本院如數補繳,逾期未繳者,即駁回原告之訴,特此裁定。
用完 AI 分析後回來繼續 — 法律人 LawPlayer 有判決書全文與相關法規連結,AI 摘要無法取代原文閱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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