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0年度北補字第2342號
- 原告
- 郭永增即郭永增建築師事務所
- 法定代理人
- 郭永增
上列原告與被告騏銘企業有限公司間請求債務人異議之訴事件,原告起訴未繳納裁判費,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下同)2,195,000元,應徵收第一審裁判費22,780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限原告於本裁定送達後5日內,如數向本院繳納,倘逾期未繳,即駁回原告之訴,特此裁定。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110年度北補字第2342號
上列原告與被告騏銘企業有限公司間請求債務人異議之訴事件,原告起訴未繳納裁判費,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下同)2,195,000元,應徵收第一審裁判費22,780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限原告於本裁定送達後5日內,如數向本院繳納,倘逾期未繳,即駁回原告之訴,特此裁定。
以下各句為自含語境之客觀事實描述;引用請以司法院原始裁判書為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