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北簡易庭110年度北補字第2365號
關鍵資訊
- 裁判案由給付停車費用
- 案件類型民事
- 審判法院臺北簡易庭
- 裁判日期111 年 01 月 27 日
- 當事人台灣普客二四股份有限公司、實貴孝夫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0年度北補字第2365號 原 告 台灣普客二四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實貴孝夫 訴訟代理人 曾妍珊 上列原告因與被告聯陽國際開發股份有限公司間請求給付停車費用事件,原告起訴未繳納裁判費。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下同)5萬0,900元,應徵第一審裁判費1,000元,茲依民事訴 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後5日 內向本院(臺北市○○區○○路000號)補繳上開裁判費,逾期不繳 ,即駁回原告之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11 年 1 月 27 日臺北簡易庭 法 官 陳家淳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1 年 1 月 27 日書記官 蘇炫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