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0年度北補字第2461號
- 原告
- 布娜飛小吃店
- 代表人
- 游曉芸
- 訴訟代理人
- 李勁毅
上列原告與被告兆邑投資股份有限公司間請求返還押租金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下同)98,000元,應繳第一審裁判費1,000元,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5日內向本院補繳上開裁判費,逾期不繳納,即駁回其訴。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臺北簡易庭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110年度北補字第2461號
上列原告與被告兆邑投資股份有限公司間請求返還押租金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下同)98,000元,應繳第一審裁判費1,000元,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5日內向本院補繳上開裁判費,逾期不繳納,即駁回其訴。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臺北簡易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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