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北簡易庭110年度北補字第2461號
關鍵資訊
- 裁判案由返還押租金
- 案件類型民事
- 審判法院臺北簡易庭
- 裁判日期110 年 12 月 23 日
- 當事人布娜飛小吃店、游曉芸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0年度北補字第2461號 原 告 布娜飛小吃店 代 表 人 游曉芸 訴訟代理人 李勁毅 上列原告與被告兆邑投資股份有限公司間請求返還押租金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下同)98,000元,應繳第一審裁判費1,000元,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5日內向本院補繳上開裁判費,逾期不繳納,即駁回其訴。 中 華 民 國 110 年 12 月 23 日臺灣臺北地方法院臺北簡易庭 法 官 詹駿鴻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0 年 12 月 23 日書記官 翁挺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