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北簡易庭110年度北補字第2492號
關鍵資訊
- 裁判案由給付服務費
- 案件類型民事
- 審判法院臺北簡易庭
- 裁判日期111 年 01 月 10 日
- 法官蔡玉雪
- 法定代理人張姿玲
- 原告華辰保全股份有限公司法人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0年度北補字第2492號 原 告 華辰保全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張姿玲 上列原告與被告留乃堂食品有限公司忠孝店分公司間請求給付服務費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8,400元,應繳第一審裁判費新臺幣1,000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5日內向 本院如數補繳,逾期不補正,即駁回其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11 年 1 月 10 日臺灣臺北地方法院臺北簡易庭 法 官 蔡玉雪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1 年 1 月 10 日書記官 陳黎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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