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北簡易庭110年度北補字第2499號
關鍵資訊
- 裁判案由調整租金
- 案件類型民事
- 審判法院臺北簡易庭
- 裁判日期111 年 01 月 10 日
- 當事人雲朗觀光股份有限公司、辜懷如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0年度北補字第2499號 原 告 雲朗觀光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辜懷如 訴訟代理人 張菀萱律師 複代理人 李盈佳律師 上列原告與被告萬達通實業股份有限公司間請求調整租金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22,235,624元,應繳第一審裁判費新臺幣207,712元,茲依民事訴訟法 第249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5日內向本 院如數補繳,逾期不補正,即駁回其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11 年 1 月 10 日臺灣臺北地方法院臺北簡易庭 法 官 蔡玉雪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1 年 1 月 10 日書記官 陳黎諭